針對養老金并軌改革,社科院專家鄭秉文日前表示,“現在的改革原則已經確定,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收入主體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部分構成”,“職業年金將保證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不會降低,不會降低相應人群的退休金”。(3月30日
《北京青年報》)
“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模式,有根本性變化,更為公平。它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將不再是“不繳而得”的免費模式,他們也要像普通企業職工一樣為自己的養老繳費。
依照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普通企業職工同樣也可以擁有企業年金。這就是說,目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在理論上執行的也是一種“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模式。這種企業養老模式如果真能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模式同時并行,無疑更為合理。正如專家指出的,“越來越多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后,企業職工養老金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看齊……”
但進一步深入推敲斟酌,“基本養老金+年金”式并軌改革模式,顯然還存在令人擔心的公平隱憂。這突出體現在,在當前現實環境下,企業年金是否有可能與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真正看齊?眾所周知,囿于目前企業社保繳費負擔(五項社保合計繳費率超過工資40%,其中,養老保險費率為28%),再加之現行企業年金并非一種強制性制度,而主要依賴企業自愿,我國企業年金的落實狀況實際上并不理想。如據此前媒體披露,“企業年金的企業參與率只有1%,主要為國有壟斷行業企業員工”,“企業年金的作用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這種現實背景下,如果一面是“企業年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面又是“職業年金將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不會降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養老待遇差距,勢必難有實質性改變。而“基本養老金+年金”模式下并軌改革應有的公平,也只會形式大于內容。
因此,除了“基本養老金+年金”的基本模式,接下來還需按“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理念,推進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如針對企業年金,一方面應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為企業主動建立企業年金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持;另一方面,還要不斷完善企業年金制度設計,強化其執行率。
機關職業年金同樣也要進一步改革。如在職業年金待遇設計方面,應考慮建立與職業特征相符的待遇水平,將年金待遇與機關事業人員的履職狀況、考核密切掛鉤,讓職業年金能對公職人員形成一種廉潔激勵。而在繳費方面,職業年金具體如何繳費,除了財政負擔,公職人員自身是否也要履行相應繳費義務、比例如何確定,也要進一步細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