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截至6月底已有九家保險公司在21個省開展大病醫保,覆蓋人數已超2億。但在近兩個月開展招標的浙江湖州、貴州畢節等地,由于商業保險公司放棄項目中標資格、實質響應的投標人數不足,不得不啟動二次招標,而流標的原因據說是政府和險企在價格上談不攏。 所謂大病醫保是指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投保人再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但保費需通過政府招標選定的準公共醫保體系。從大病醫保的設計上看,它可覆蓋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不包括的嚴重疾病和特殊藥品,但在已開展大病醫保的地區,多數險企的保障范圍僅限于基本醫保目錄內的病種和費用,讓該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為何部分險企對承辦大病醫保態度謹慎?大病醫保對險企資質要求高也許是原因之一,但更大可能是險企在保費設定方面或許遇到尷尬。大病保險有公共福利保障性質,曾被險企視為利好消息,因為廣大城鄉居民的參保可帶來高額保費,但根據政府規劃,險企的盈利率受到控制,即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為原則。同時,大病醫保又不允許險企進行風險篩選,不管過去有無既往病史都要納入保障范圍。商業保險機構要遵守微利規定又要保證不虧損,平衡很難把握;而且大病醫保面臨格雷欣效應,即青壯年認為自身患病率低而不愿入保,而身體健康程度差的則傾向于入保,進而使保險公司難以有效發揮大數原則。 在這一點上,已實施七年的交強險就是一個前車之鑒,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做到“不盈不虧”,但保險公司在實踐中做不到,反而遭受了巨額虧損。問題的癥結就是“前端政府定價,后端企業經營”,政企職能錯位。 大病醫保的本意是要發揮商業保險的專業性和效率優勢,但政府如果賦予其過多公共服務色彩,就會影響這些優勢的發揮,讓商業保險機構或者選擇逃避,或者不能保證保險力度,例如不為目錄之外的大病承保,或者是以后患者在報銷時會遇到拖延或其他麻煩。 除價格外,險企的另一個重大考慮也許是道德風險,即醫院為獲利而進行不必要的治療,增加醫療費用。而在公立醫院掌握壟斷優勢的情況下,險企與醫院的地位極不平衡,難以對其監督,更無法遏制醫院亂開藥、亂檢查等現象。 簡單地要求險企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既行不通也不公平,政府應負起更大責任,給予險企保費設定靈活性,同時要加快醫療市場化改革,結束壟斷和審批、監管導致的看病貴、藥價虛高,這樣既能減輕老百姓的壓力,也能降低險企在承辦大病醫保時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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