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權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遷徙自由權,意味著公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可自行選擇居住生活的地方。公民自由選擇居住地點實際上解決了一個重要的民生問題,對保障民權意義重大,更是建設現代化社會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1949年以后,遷徙自由在我國經歷了一個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認的曲折歷程。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那時,對人口遷徙管理較為粗放。一般來說,從新中國成立到1957年,我國公民的遷徙和居住自由是存在的,對公民的遷徙基本上沒有限制。但是,從那時起,把“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作為人口統計指標,中國城鄉二元結構開始形成。在此后的17年中,憲法所規定的公民遷徙自由的基本權利,被1958年起實行的《戶口登記條例》所否定。上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家庭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推廣,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日益凸顯。政府開始允許農民進入小城鎮安家落戶,后來逐步擴大到大中城市,這是公民遷徙自由權利的一部分。相較于人民公社時期,“民工潮”的風起云涌是一個重要的突破,但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遷徙自由權。因為農民進入城市后,并不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民權利,包括福利保障、受教育權等。完整意義上的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在不同地區能享受平等的公民權利。 過去十年,雖然許多地方進行了一些戶籍制度改革試驗,但總體上仍然延續了之前的主要做法,在擴大公民遷徙自由權利方面并無太多實質性突破。 遷徙自由權的背后是戶籍制度。我國歷經了半個多世紀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流動,尤其是對農民自由流動及分享城市各種權益構成了限制。與這種戶籍制度相伴隨的是一系列城鄉居民差別權利制度,比如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各種城鄉差別福利保障制度,甚至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公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也在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作了區別對待?傮w而言,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更多的是一種權益制度,與國際上通行的單純戶口登記制度不同。現行戶籍制度不但對公民身份做了不公正的界定,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成為有關職業、地域和身份歧視的制度性保障。 從長遠看,戶籍制度應該回歸其本來的含義。戶籍制度就是一項居民登記制度,主要功能是登記公民的居住信息,作為一項方便政府進行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措施。戶籍制度應服務于民,方便于民,改變戶籍制度作為一種城鄉居民差別權益制度的性質。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剝離依附在戶籍制度之上的各種城鄉差別權益,使其回歸戶籍登記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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