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大地造假上市案重新審理且處罰加重。綠大地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月7日收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此前公司造假上市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判處公司1040萬元罰金、主要責任人何學葵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0萬元,其他責任人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綠大地造假上市案可謂一波三折。2011年9月,綠大地欺詐發行案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盡管綠大地靠造假上市圈錢達3.46億元,但12月初的法院一審判決卻對5名被告人全部判緩刑,公司僅被罰款400萬元。其中,綠大地前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何學葵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2年1月,綠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檢察院認為,綠大地欺詐發行案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審審級違法。如今的一審判決,比之前官渡區法院的判決重得多,符合要求嚴懲財務造假案的民意。何學葵從緩刑到此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付出的代價較之前加重不少。 盡管現在對綠大地造假上市案的判決較之前更重,但該案作為國內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案的“標本”,產生的懲戒效果仍然顯得不足。其一,較之造假上市所圈的3.46億元,判處公司1040萬元罰金,只能說是“九牛一毛”。《證券法》第189條明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綠大地造假上市案堪稱性質極為惡劣,卻沒有達到“5%以下罰款”的上限。 其二,何學葵作為原綠大地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所得豐厚,而其同時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并處罰金只有區區60萬元。這難免讓人感慨:綠大地及何學葵造假被重判之后還是挺有收獲的。 對綠大地造假上市案的嚴懲不該就此畫上句號,否則,難改A股市場違規成本偏低的弊病。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屢禁不絕,其根源在于違規成本偏低的狀況沒有得到改變,導致法律的威懾流于形式。對造假上市案的嚴懲不該缺少民事賠償,民事賠償可彌補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不完善的缺陷,也是受害投資者獲得補償的唯一手段。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戲稱:“內幕交易犯罪被抓不可怕,只要沒有民事賠償‘糾纏’,不法者蹲完大牢的后半生依然很幸福。”其實,財務造假上市案相同,有效的民事賠償機制一旦“糾纏”起來,才會讓何學葵等頭痛至極,并讓其他存有造假念頭的公司有所畏懼。 此次綠大地造假上市案一審判決宣布后,已有上海律師事務所宣布從即日起代理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對此,必須看到現有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可操作性不強,訴訟成本高,中小投資者索賠積極性不高,對造假者“糾纏”的作用恐怕十分有限。 監管層應該從保護中小投資者及對財務造假
“零容忍”的角度出發,積極推動證券民事訴訟機制的完善。如果能夠盡快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在綠大地造假上市案中得以實踐,將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實質性舉措,并成為嚴懲造假行為的“殺手锏”。 證監會投資投保局去年9月表示,“投資者因公司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遭受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發行人、保薦人及中介服務機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對綠大地造假上市案的嚴懲不該缺少保薦人及中介服務機構。到目前為止,綠大地造假上市案的相關中介機構未被追責。顯然,他們不該成為“漏網之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