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等五家環保組織發布紡織行業污染調研報告,諸多知名企業供應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防治違規情況。報告直指被點名的名企業排污量大,用水效率低,而且,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遠沒有其廣告投入的多。 我國環保執法中普遍存在“兩高一低”現象,即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著環保執法。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執法困局是近年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根源所在,也是使環境保護法成為“軟法”,環境違法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污染企業“寧愿認罰也不治污”就會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法律不能讓違法者通過違法行為而獲利。2004年8月,英國一家公司在接近鄰國愛爾蘭地區的一家工廠排放出的氣體超標35倍,而且含有疑似致癌物質。僅僅是疑似,愛爾蘭環保局就處以這家公司4.2萬歐元的罰款,而法院又判決了11萬歐元的罰金。這個數字實際上不是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是要使違法者交出通過污染環境而獲得的利益。 我國處罰環境污染事件當事人的有關法律法規,一般處罰就是罰款,只有造成重大人身傷害事故者,才有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責任。通常對那些違法排污者大多采取罰款了事,以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時有發生。 環保執法要走出“認罰不治污”的誤區,就必須運用重典,特別是對污染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更要采取重罰的經濟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凡事都要講究“成本-效益”,倘若造成污染的始作俑者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很低,而獲得的收益卻很高,那么,他們就會選擇放任污染而不會在防治污染上加大投入;反過來,如果讓污染始作俑者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大大超出他們排污所獲得的收益,那么,他們才可能有所收斂,更加注意環保問題。要從根本上消除“認罰不治污”怪象,當務之急是豐富執法手段,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排污者感到“切膚之痛”。 具體說,法律不應設定最高罰款限額,應采取比例罰款制。同時,也要加大刑罰處罰力度,運用嚴厲手段制裁環境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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