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頓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是規范經濟秩序、實現政府性財力與公共資源管理的完整性、從根本上防范公權扭曲和腐敗行徑的重要措施。經過多次清理之后,人們特別關心的是如何真正防止“小金庫”像“割韭菜”似的再生一茬,即如何形成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我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使相關制度建設更好達到健全性、可行性、有效性。第一,根絕“小金庫”滋生,根本上必須依靠制度建設,再輔之以思想教育等;第二,制度框架必須實現全覆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第三,制度的實施必須具備可行性、合理性。比如,要合乎政策、理性地處理好我國經濟社會轉軌中,企事業單位探索與開創中的某些試驗及一些在財務管理上的模糊、過渡事項,從“在發展中規范”,最后上升為“在規范中發展”,逐步落實相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并動態增進其合理性;第四,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要逐步表現為依靠法規體系來鎖定,即積極努力上升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化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