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對夫妻離婚協議約定“一套房屋兩人分別所有”,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以“一物一權”的物權原則判決約定無效。承辦此案的法官王茂剛日前表示,“夫妻兩人離婚時,一套房屋不能由兩人分別所有不同的房間。” 此案,索先生與張女士協議離婚時,張女士名下有一套兩居室房屋,雙方約定:南側1間歸索先生所有,北側1間歸張女士所有。離婚后,張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房屋的約定無效,請求依法分割。 法院認為,一套房屋的范圍和界域內只能確定一個所有權,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的統一登記制度中,不允許對同一套房屋登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故不動產雖然可以由兩個以上個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單元樓房不得由兩個以上個人分別所有該套房屋內的不同房間。索先生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共有的兩居室房屋中南側一間歸索先生所有、北側一間歸張女士所有,違反了一物一權(所有權)的基本原則,該約定無效。 此案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一中院終審判決這套兩居室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付索先生房屋折價款。 王茂剛法官稱:《物權法》并沒有以具體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原則,而是以一種隱而不顯的方式肯定了這一原則,這在物權的概念、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條款中均有體現。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住宅樓中“一物”的最小單位是“套”,一套房屋內的不同房間,不能單獨設立所有權。 王法官還說:夫妻兩人離婚時,一套房屋不能由兩人分別所有不同的房間,但這并不妨礙離婚時或離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將某個房間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給另一方居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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