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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本報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呂亞茹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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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北京開元名都大酒店舉行的政府采購創新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叢虎首次提出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應“三權分立”這一觀點。 所謂“三權”分別指政府采購制度中的行政權中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王叢虎認為,這三權應分屬不同行政部門的職能,可目前有些部門將之合三為一或合二為一。 “在中央機關、部分省級機關,財政部門具有決策權和監督權。”王叢虎告訴記者,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財政部門不僅具有制定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的權利,而且還被法律賦予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權利。執行權則由集中采購機構具體操作。 “而部分地、市的政府采購制度不完善,三權甚至全集于財政部門一體。”據王叢虎介紹,一些地區沒有設置集中采購機構,而由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采購或直接在本單位下設立一采購機構。“這些采購機構由于附屬財政部門下或受其委托,變相地執行權也落到了財政部門的手中。”他說。 王叢虎認為,當前三權不分立帶來了不少現實難題。 一是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于一體的地方財政部門容易滋生腐敗。他說,地方財政部門變相地將執行權拿到自己手中,政府采購活動難以實現公開、公正和公平。 二是決策權與執行權同一后,降低了執行力,甚至出現行政命令取代執行的情況;同時也減低了公信力,難以取信于供應商,也使得廣大民眾對于財政支出管理產生諸多疑問。 三是中央機關或部分省級財政部門不具備監督能力。王叢虎說,作為一個并不是以法制為主要職能范圍的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每天面對無數的供應商投訴,有時根本無暇顧及,因此也出現了不少“將財政部門告上法庭”的案件。 四是行政權力過分集中不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行政分權、權力分立而相互制衡是行政體制架構的基本要求。 王叢虎指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這三權分立的思想是所有行政組織體系中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三權相互制約或制衡是一個基本的法律架構,只有“三權分立”了,才能更有利于法律政策的貫徹執行。而且當出現問題時,也比較容易追究其中一方的行政責任。 那么,三權如何分配,才是一種比較合理的模式呢? 王叢虎認為,決策權毫無疑問屬于財政部門。因為財政部門具備統籌政府采購全盤資金的能力,而且從目前的一些政府采購政策來看,財政部門出臺的規定還是收到了實際效果。 而執行權也應屬于具有真正獨立法律地位的集中采購機構。“部分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省、市,一定要建立一個獨立于財政部門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集中采購機構,落實政府采購政策。”他說,由于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性、社會性等屬性,不一定能有效地貫徹政策采購的政策功能等方面的內容。 至于監督權,這是目前學術界爭議最大的內容。一些人提出,應放在財政部門內專門負責法律糾紛的部門處理。有些人指出,政府采購與國有資產管理是一個有機統一整體。政府采購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對國有資產從采購到管理再到采購的全過程監管。因此,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行使監督權。還有一些觀點提到了,可以歸屬審計署或國務院法制辦。 “我個人比較傾向于,監督權賦予給國務院法制部門或地方法制部門。”王叢虎說,法制部門與財政部門分離,且由專業法律人員組成,具備較強的處理投訴等法律糾紛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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