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為期不遠。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意味著中央政府在銀行體系中數十年國家信用的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制度支撐的市場化的金融信用?梢灶A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維護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
研讀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體現了這樣的理念,即存款保險制度既要事后保障,也要事前監察,也就是說存款保險須與保險監察同行。
在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雖然此次的方案已經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部分監管職能,但是,如果賦予存款保險機構足夠的監察職能,對潛在的問題銀行早期預警、中期監督糾正,這不僅有助于降低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有助于降低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成本,也有助于和現有的監管機構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存款保險制度與央行的最終貸款責任相結合,也有利于形成防范和校正的新機制。
不少專家建議,中國的存保管理機構應該類似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加拿大的存款保險機構(CDIC),具有一定的監管權力,能夠進行事前干預,降低投保機構風險。此次征求意見的條例也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應的核查權、處置權,存款保險機構也可以用市場化的費率手段“懲罰”問題機構。同時,條例也要求存款保險機構和央行、銀監會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實際上,對于金融風險的應對,事前防范比事后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要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存款保險制度還應該主動加強對問題銀行及其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
不少專家也表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方面,將有效地提高公眾信心,維護金融穩定,有利于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有利于達成控制系統性風險的目標。但是,考慮到目前的經濟和金融形勢,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現實意義更重。如果還是國家兜底風險,不僅銀行業很難真正市場化,中央政府潛在的財務風險也很高。
回顧新中國的金融史,唯一一次“銀行關門”是1998年央行關閉的海南發展銀行。雖說發生在10多年前,但該案例至今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反映出地方金融機構監管的困境。城商行和農商行這類地方金融機構,雖然形式上是股份制,但日常運營受地方政府頗多干預,可最終的救助責任卻在中央銀行,因而這類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頗高。如果通過存款保險的形式,把國家信用從銀行剝離,不僅能夠改善這類機構的道德風險水平,也有助于改善他們的經營環境。如果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最終責任落實到地方政府,那么地方對支持增長和防范風險的權衡可能會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