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予厚望的自貿區地方性法規有何亮點?昨天,《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首審。《條例草案》根據自貿區的定位和特點,設計了涵蓋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稅收、綜合監管、法治環境建設等方面的總體制度框架。
《條例草案》分九章,共六十條。在管理體制上,《條例草案》以科學管理和民主管理為導向,一是賦予管委會區域統籌管理權,領導本市駐區機構在區內開展工作,落實各項改革試點任務。二是建立綜合執法體制,授權管委會以自己的名義集中行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解決委托執法方式所帶來的名義主體多、權責不一致等問題。三是制定行政權力清單,要求管委會公布依法行使的審批權、處罰權等行政權力事項。四是借鑒國外區域管理的經驗,建立由區內企業和行業代表共同參與治理的機制。
在投資開放方面,《條例草案》固化了試點以來推行成效良好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條例草案》明確,在自貿區內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規定: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由之前的審批制改為實行備案管理;外商投資項目由之前的核準制改為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方式。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外商投資項目主要實行核準制。在商事登記制度方面,《條例草案》明確,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和先照后證制度,簡化企業登記程序,建立“一表申報、一口受理”的工作機制。
《條例草案》同時明確提出要多舉措并舉體現高效監管:在海關監管方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通關無紙化、允許企業“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在檢驗檢疫監管方面,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于檢驗;出區貨物實行預檢驗制度,采取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等高效便利檢驗制度。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管理制度,推動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實行高效綜合管理服務。
《條例草案》重點提及了自貿區金融稅收上的創新,明確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貿區內穩定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并規定了創新賬戶體系、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創新內容。在稅收方面,《條例草案》提出,自貿試驗區繼續享受原四個保稅區的稅收政策,同時要求,建立支持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制度。
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潘志純說,在立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過程中,大家對自貿區加強制度創新、體現先行先試寄予厚望,建議將“自主改”的制度創新要求作為指導思想寫入《條例草案》總則,并在下一步法規修改過程中貫徹有關要求,特別是在創新政府管理體制、探索綜合監管模式和營造規范法制環境等方面,按照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進一步凝聚和充實有關制度創新的內容。
委員們建議,對有關支持創新政策的條款表述可以更原則一些,為今后政策的應用拓展和不斷創新留出空間。同時,修改時可以遵循“國家批準,本市落實推進”的原則,規定一些地方層面的制度保障。委員們還提出,國務院總體方案要求自貿區建立一口受理、綜合審批、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和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按照目前的《條例草案》,自貿區內既有授權管委會監管,又有駐區機構監管,還有中央在滬監管部門和市與浦東新區的管理部門履行有關管理職能,存在如何協同高效運作的問題,建議明確政府職能界定和運作機制,進一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優化自貿區內政府機構設置及其職能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