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出版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中南傳媒董事長龔曙光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當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處于“裸奔”狀態,包括監管真空、缺乏明確定位、運行不規范等,行業的實際影響力小于眼球影響力。應加快立法進程,只有在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完善的行業監管之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才能煥發出更大活力。
互聯網金融勢不可擋
中國證券報:社會上有一些認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不夠規范甚至反對的聲音,應該怎么看待互聯網金融的未來?
龔曙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符合黨中央和國務院鼓勵創新的政策方向,因其普惠性、數字化、便利化特征,極大地滿足了實體經濟網絡化、信息化需求,在中國具備良好發展前景。當前一些反對互聯網金融的聲音主要來自傳統銀行,因為互聯網金融動了他們的奶酪。互聯網推動的跨界商業模式創新,正在顛覆和重塑眾多傳統行業。對傳統的銀行業而言,互聯網金融猶如一匹無往不勝的黑馬,但銀行也知道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可阻擋,這是由市場決定的。
應當看到,互聯網金融得以發展,是因為存在金融業開放這個前提。如果金融業是不開放的話,那么第一我們現在的金融業不會這么有生氣,第二現在大家看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也就不會這么豐富,和這么惹人注目,甚至它就出不來,一出來就被掐死了,哪里還讓你發展到千億以上規模和上億人群。所以,恰恰是當互聯網金融成為一個話題的時候,就說明我們的金融體系還是開放的,或者說是在開放中。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由于相關法律的滯后與缺位,互聯網金融已經凸顯出多重風險,并成為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的阻礙。
發展缺乏法律保障
中國證券報:互聯網金融方面法律的滯后和缺位,對于行業具體有哪些負面影響?
龔曙光:首先,由于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現有法律規則還沒有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整個行業隨時可能越界、觸碰政策和法律底線。以P2P為例,互聯網企業尤其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活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規范,不少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以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所開展的業務“名不副實”,超越了業務范疇,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比如去年以來全國就集中發生了多起P2P公司倒閉、平臺突然消失、卷款逃跑等事件。
其次,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運營蘊藏著道德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而現行法律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企業內控制度、個人隱私保護等并無明確規定,法律監管的真空也可能放大這些運營中的風險。
最后,涉網金融犯罪現象不斷突顯。互聯網金融領域可能產生的犯罪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互聯網金融平臺提供者實施犯罪行為,比如洗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另外一類是互聯網金融業普通參與者實施的犯罪,比如詐騙、侵犯商業秘密等。去年以來,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違規的現象有所突顯,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夠(個人信息泄露、買賣事件頻發)、網絡技術安全隱患不時隱現,但由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犯罪往往具有跨界、無形等特點,較之傳統犯罪行為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很多行為屬于法律的交叉地帶或模糊地帶。
實際上,盡管互聯網金融裹挾著技術創新的巨大能量,對傳統金融模式產生越來越大的沖擊。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尚處于“裸奔”狀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影響力也遠遠不如它的“眼球影響力”那么大。以信貸市場為例,包括阿里小貸、P2P網貸等在內的全部互聯網金融公司,2012年全年的信貸總額也還不到1000億,不及傳統銀行信貸規模的千分之一。
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中國證券報:對于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你有什么建議?
龔曙光:國家應盡快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修改現有法規,制定新法規,以形成包容互聯網金融的特定法規體系。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法規的修訂已經十分滯后,有必要通過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建立合適的行業準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通過修正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征信、電子簽名、電子票據等方面的立法;通過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比如支付技術、客戶識別技術、身份驗證技術等,為網絡金融平臺運營商等參與者提供具體的規范引導。
在我國現行法律律規中,亟需加快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征;同時,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電子資金劃撥法》、《網絡購物條例》、《網絡借貸行為規范指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賦予相應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