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中提到的擁堵費引起廣泛熱議。在前日召開的中國汽車產業發展(泰達)國際論壇上,最新消息顯示,國家的空氣行動計劃將于下周公布,包括擁堵費在內的多項分解任務將在全國范圍內施行,排污費也有可能施行。 擁堵費征收是個極具爭議的民生話題。有學者坦言,不去認真研究造成交通擁堵的深層原因,就試圖通過收費來治堵,這是一種典型的“懶政思維”,還會加劇社會不公,弄不好很可能將城市公共道路資源變成高收入者和公車的VIP區域。 可質疑歸質疑,反對歸反對。現在,這項新增收費項目,極有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但根據既有法律,車主繳納燃油稅等稅費后,已經換取了行車權益。只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就能在任何公共道路上自由行駛。擁堵費本質上是為車主增設了一項法律義務,在政府部門沒有為車主提供適當權利作為補償的情形下,倘若車主再額外增加一項新的經濟負擔,必須造成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倘若要從國家層面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擁堵費,按照行政法治的執政宗旨,政府的任何行政收費行為,應有實體法、程序法作為依據。換言之,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方能實施。早在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明確要求,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2004年實施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第六十三條再次重申,各地在汽車購買、登記和使用環節,不得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和金額,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準的文件按程序報批。 顯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在沒有等級較高的法律規范授權時,行政立法不能變更或另作不同的規定。這也意味著,在全國范圍開征擁堵費,在既缺少法律支撐,又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背景下,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也容易讓政府背上斂財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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