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日前出臺多項政策,從用地、資金補助、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等各方面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規定,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于30%作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凡企業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經批準后的建設項目,由企業與所在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協議,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有關優惠政策。 福州市政府表示,支持企業在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7%的辦公生活配套設施用地內安排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設計劃的,可爭取國家、省補助資金,各級政府部門也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建設任務,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福州市規定,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雷檢測及圖紙審查費、人防建設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適當減免公共租賃住房的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另外,福州市還允許企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一定比例在底層配建商業店鋪,具體配建比例應嚴格控制在總建筑面積5%以下。出租收入用于彌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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