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證監會上市部近日向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要從完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建立分紅決策的工作機制、切實執行現金分紅方案、如實披露現金分紅信息等四方面來完善分紅制度。
完善《公司章程》條款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對公司的《公司章程》有關條款進行梳理。如相關內容不具體、不完整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準備《公司章程部分修改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形式予以審議批準。
履行分紅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根據有關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要求,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特別是年度盈利但未進行現金分紅的,要具體、充分地披露與事實相符的不分紅原因;對不分配利潤而留存資金的,要具體、充分地披露與事實相符的留存資金用途。
切實執行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及時實施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分紅派發事項并進行相關公告。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建立分紅決策工作機制
具體來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應從三方面建立并完善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決策程序和機制。一是董事會或管理層要認真研究和專項論證利潤分配預案,并做好記錄,完整、準確地反映決策過程。其次,董事會或管理層要采取措施充分聽取獨立董事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意見;獨立董事應當盡職履責,發表明確意見。第三,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議案時,董事會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并做好會議記錄。
■解讀 強化分紅政策逐漸顯效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近兩年在證監會不斷強化分紅措施的局面下,上市公司分紅情況有明顯改善。以去年年報數據為例,披露有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占比同比上升,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現金分紅方案,占比67.12%;2009年、2010年則分別為1006家、1321家,占比分別為55%和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