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國信證券難辭其咎
永安藥業的IPO項目疑點重重,涉及未批先建及環評審批未通過,而保薦人國信證券卻未能履行好保薦人的職責。
國信證券出具的《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保薦書》稱,根據發行人承諾,并經本保薦機構查證確認,發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個月內違反環保法律,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在募集資金的運用方面,國信證券稱,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各項目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等文件,經本保薦機構查證確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項目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針對永安藥業超募項目新廠4萬噸環氧乙烷生產項目變更環評未獲批的情況,2010年6月5日,國信證券出具《關于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資金使用事項的核查意見》稱,永安藥業履行了相關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國信證券同意永安藥業本次超募資金使用計劃。
記者發現,從這一表述看,國信證券并未對超募項目的情況作出如實披露。
記者多次致電永安藥業此次IPO保薦人國信證券的邵立忠和吳安東,皆未得到其對此事的回應。
永安藥業董秘呂金朝對記者表示:事實不是這樣。但是在記者的追問下,呂金朝未詳細解釋原因。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保薦人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公司進行合規輔導,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二是保薦人對公眾投資者有擔保責任,要保證公司上市合規。張遠忠稱,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可能會隱瞞一些問題,保薦人如果沒有發現發行人隱瞞的問題則是未盡職,并且對公眾投資者構成侵權責任;如果保薦人是故意幫助發行人隱瞞問題的話,則與發行人共同構成虛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