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江西、吉林等地調研發現,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工程建設項目等,往往剛進入招投標環節就在官商勾結之下,通過肆意操縱投標,形成牽涉面廣且嚴密的腐敗鏈條,很多制度規章因此形同虛設。與此同時,招投標中涉及的腐敗行為趨向隱蔽,而現有法律法規滯后等因素導致監督查處面臨困境,亟待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程序公平下的腐敗伎倆
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楊樹林、原總經理孫福山等6人利用工程招投標的機會,受賄、行賄、介紹賄賂,分別被法院判處2年至11年有期徒刑。而此案,也是吉林省打擊招投標領域腐敗中的典型案件。
經查,楊樹林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與集團總經理孫福山一起,于2004年4月,將國道203線雅達虹至煉油廠一級公路建設項目投標事宜交給下屬的信恒公路工程開發建設公司辦理。此后,為達到中標的目的,在以楊樹林和孫福山為首的交建集團領導班子研究后,多撥付信恒公司500余萬元投標管理費,準許信恒公司在招標過程中采取“圍標”手段中標。中標后,信恒公司送給楊樹林10萬元,以償還孫福山墊付投標費用為由,送給孫福山人民幣2.1萬元。
而在信恒公司與交建集團的口頭協議中,交建集團委托信恒開發公司投標,投標管理費占有工程中標合同價1.8%,但1.5%用于“圍標”費用。公然將“圍標”費用打入預算,由此牽出招投標領域共性的腐敗伎倆。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招投標領域的腐敗特點表現為投標人、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腐敗官員之間相互勾結,串通操縱招投標,而形成嚴密的腐敗利益鏈,案件中的“相互勾結”環環相扣,分別表現為:投標人通過采取“價格同盟”、“輪流坐莊”、“陪標補償”、“掛靠壟斷”等手段,暗箱操作串通投標;中介機構與投標人沆瀣一氣操縱招投標行為;行業管理部門與投標人共同違規操縱招投標;問題官員利用職務便利授意相關部門操控招投標。
“很多招投標通過程序的完整實現了表現的公平,但實際上操作空間很大,掩蓋了它腐敗的本質。”正在江西某監獄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學基建處原處長周某說。周某今年4月因受賄400多萬元獲刑,由于曾經經手大學新校區建設逾27億元的工程,他對招投標領域的潛規則了如指掌。
“有時,看似有十幾家企業參與投標,實際是僅為一家幕后操縱。”周某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次工程招投標,一家公司往往能“召集”到十多家甚至更多的有資質企業出場相助,并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名下圍標企業的投標報價,一旦中標,利潤高達工程額的20%,它們就可以再將工程轉讓或轉包,從中牟利。
周某說,建筑工程招標工作常常交由中介機構完成,中介機構依靠賣標書、收報名費、咨詢費等贏利。為了吸引更多企業參加,從而謀利,一些中介也會私下組織企業來參與競標,目的是迫使其他企業也通過組織圍標串標來提高中標的成功率。
“無標不串”背后的制度漏洞
在采訪中,一些業內人士和辦案人員均表示,圍標串標等問題已成為招投標領域公開的秘密和最大的潛規則。
今年1月,江西省查處的迄今為止最大的一起招投標領域窩案串案,涉案標的金額達2億余元,涉案違紀金額1600余萬元,僅涉及串通投標項目就有21起,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多家。
“建筑工程招投標領域是無標不圍,無標不串。”江西省某地級市招投標中心主任李某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當前99%的招投標項目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圍標”、“串標”問題。
“通過圍標串標從招標市場上分一杯羹,是他們的生存之道。”江西一家建筑企業熟知“行規”的人士透露,目前市場上許多建筑公司都是皮包公司,這些公司沒有機械設備,沒有施工隊伍,是專業的圍標公司。他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這類企業在得知某一工程招標信息后,便開始忙著從各正規的建筑企業租借資質,除了支付上千至數千的租借費用之外,還必須承諾中標后給相關建筑企業上繳標的金額2~3%的管理費。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副處長劉秋培說,除了圍標串標手段背后,還衍生出諸多操縱招投標的方式:招標方通過“量身定做”設置門檻方式排除其他潛在投標人;規避招投標標準,將整體項目化整為零或分段實施,使之達不到法定的招標工程規模標準,再通過直接“邀標”方式定標;將招標工程淪為“釣魚工程”,投標方先通過很低的價格競標成功,再通過賄賂等手段通過招標方變更設計方案或追加工程量,從而達到謀利的目的。
權力制衡機制缺失、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嚴厲,都是招投標領域腐敗案件頻發的原因。江西省政協常委李季仁認為,監督機制不夠健全,對打擊招投標活動中的圍標串標行為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監管不到位,在一些“招拍掛”活動中,監督部門象征性參與監督,使監督流于形式,甚至為投機者披上合法外衣。
其中,一方面高利潤回報與串通投標低成本之間形成的巨大反差,讓串通投標者趨之若鶩,對招投標違規一般按中標價5‰至10‰罰款,與20%以上的高額利潤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方面,現行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中“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導致一些招投標人員涉案后,用《刑法》又夠不上,按黨紀、政紀處理又不符合條件。
源頭防腐亟待標本兼治
針對招投標領域腐敗暴露出的問題,江西省某地級市招投標中心主任李某認為,當前在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相關部門之間已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案件的查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即使短期內起到“震懾”作用,也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衰減。因此,他認為,現有法律中將工程招投標的監督權、管理卻、操作權交給一個實體來行使的現狀必須改變,必須將這三種權力分開,由不同的職能部門來行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建議,應采取多種措施從根本上遏制招投標領域腐敗現象。
一是立法機關定期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修改補充,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招投標法》實施細則。規范招投標代理管理、招投標市場審查,明確執法主體,細化、量化對圍標、串標等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進一步規范投標人行為;建立統一的網上報名平臺,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工作;建立各省統一的專家評委庫,擴大抽簽評標的范圍,保證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對無資質建設隊伍的掛靠現象進行清理,制止有資質公司買賣資質的行為;建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監管新模式。
二是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招拍掛和產權交易四大交易要從原主管部門真正分離出來,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現行政監督與市場交易的有效剝離。
三是要解決招投標交易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引入社會監督。一方面通過建立完善的招投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嚴格信息公開程序、內容、范圍及時限,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信息公開透明;另一方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形成市場內招投標各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市場外民主監督、公眾監督、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