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自2011年8月31日起,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向住宅買賣雙方收取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費用標準統一下調0.5%,同時規范經紀機構收費行為。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收費管理處處長李虹表示,北京市堅決貫徹中央房地產調控政策,今年來已陸續出臺系列調控房地產市場措施。此次政策出臺的目的,主要是切實降低住宅買賣費用負擔和規范經紀機構收費行為。 北京市現行住宅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于1997年制定,一般代理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房屋成交價格的2.5%,獨家代理服務為房屋成交價格的2.8%。根據北京市新的收費政策,住宅成交總額在500萬元及以下、5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及以下、2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及以下、5000萬元以上,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均下調0.5%,分別為成交總額的2%、1.5%、1%和0.5%。初步測算,政策實施后,住宅買賣經紀服務費用水平將下降20%以上。 北京市一些經紀機構過去分解經紀服務內容,存在多收費、亂收費現象,比如除收取經紀服務費外,另外加收信息費、看房費、網簽費等多項費用,引發了較多價格舉報和投訴。新的政策一是規范了服務內容。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傭金所對應的基本經紀服務內容,應包含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買賣合同三大項15小項服務。二是規范了傭金支付方式。經紀機構應在完成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傭金由買賣雙方各負擔50%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三是規范了具體收費行為,就不得分解收費、重復收費和強制收費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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